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文件
浙信信[2006]2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中软件收入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经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同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中软件收入界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日
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中软件收入界定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第十二条规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企业软件收入界定
企业软件收入是指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销售软件产品和提供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根据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第三条有关软件产品的规定及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软件收入具体由以下三方面共七部分组成:
(一)软件产品收入
1,独立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企业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独立软件产品销售所获得的收入.
2,组合式或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软件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硬件生产成本×(1+10%).
3,销售其它公司的软件产品的收入.
(二)系统集成收入
4,系统集成软件销售收入:软件,硬件及相关设备组成的应用系统中软件部分的收入,系统集成软件销售收入=项目总价-硬件成本总价.
(三)软件服务收入
5,软件咨询,培训,运行,维护及信息系统监理服务等所获得的收入.
6,软件外包及相应的服务收入:提供软件的需求分析,业务流程设计,软件开发,定制,测试,数据加工等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软件外包分本土外包和离岸外包.
7,数字内容产品销售收入及依托信息系统提供数字内容服务收入(包括软件使用费,会员费等).
三,企业自产软件收入界定
(一)软件产品收入
1,企业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独立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2,组合式或嵌入式软件产品中的自产软件销售收入:自产软件销售收入=软件销售收入-外购软件成本,其中软件销售收入按本办法第二条第2款计算.
(二)系统集成收入
3,系统集成自产软件销售收入:软件,硬件及相关设备组成的应用系统中自产软件部分的收入,系统集成自产软件销售收入=系统集成软件销售收入-外购软件成本,其中系统集成软件销售收入按本办法第二条第4款计算.
(三)软件服务收入
4,由本单位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咨询,培训,运行,维护等服务,信息系统监理服务等所获得的收入.
5,软件外包服务及相应的服务收入:由本单位独立完成的软件需求分析,业务流程设计,软件开发,定制,测试,数据加工等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6,本单位自主开发的数字内容产品销售收入及依托自主开发的信息系统提供的数字内容服务收入(包括软件使用费,会员费等).
四,软件收入确定方式
企业软件收入及自产软件收入由第三方审计单位按上述办法出具软件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单位由省信息产业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