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除萧山、余杭两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5]6号)精神,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0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促进杭州现代服务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5]6号)精神,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0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从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信息服务与软件业的奖励和项目资助。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扶优持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包括财政体制直接与省结算的区、县(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及标准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包括两类,分别为:
(一)奖励(补助)范围及标准
1.对通过CMMI或“双模”(SJ/T11234&SJ/T11235)评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给予20、30、40、50万元奖励,已享受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
2.对通过“软件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0元;对通过“软件产品认定”的产品每个奖励1000元-3500元;对评为“国家优秀软件产品”的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
3.对首次列入年度国家软件百强企业和国家独立开发软件30强等国家级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与国外企业成功开展技术合作和承接国际业务的信息服务与软件企业,取得实效的,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
5.对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6.对受托承担部分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我市信息与软件业发展提供服务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的补助奖励。
(二)项目资助
对促进我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一般按实际投资额8%-20%予以资助:
1.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共性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的研究开发项目;
2.促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而建设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3.应用信息技术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提升信息服务与软件业研发能力而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4.信息服务与软件企业的重大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除需要联合奖励和资助的重大项目以外,已得到国家、省、市、区基本建设资金、科技三项经费、“信息港”产业发展项目和外贸发展基金等奖励或资助项目,不列入资助范围,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特别重大的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报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
市属企业的奖励和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金。城区和开发区的奖励和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共同安排资金。其中,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资助项目和其他项目各城区和开发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资助资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第五条 申请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中介组织;
2.申请材料真实可靠,信誉度高,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安排, 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 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
申请奖励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 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地税、国税登记证等复印件
4.提供申请奖励相关内容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双软认定”证书、CMMI评估证书、“双模”(SJ/T11234、SJ/T11235)评估证书、全国软件百强证书等的复印件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请资助项目时应如实填报和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附件2)
(2)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单位最近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新成立单位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 )
(5)地税、国税登记证等的复印件
(6)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7)经国家或授权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信息港”备案企业,应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文件等的复印件
(8)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根据要求将上述材料报经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后, 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根据评估或评审结果, 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初步确定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并报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程序及财务处理
1.市信息化办公室按照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2、市财政局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将市级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所在的同级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级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3.奖励资金一次拨付;扶持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批拨付,首批按项目资助资金总额的60%拨付,其余部分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拨付。
4.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的资金应专项使用, 并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 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 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 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 属于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第十条 资助项目的监管
1.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助资金。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后,应及时用于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项目的实施,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项目无关的支出,并严格按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专项核算。
3.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财政资助额进行确认。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根据验收意见,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直到追缴全部资助资金。
4.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认真把好项目资金使用关,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因故撤消或变更的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作出撤消或变更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连同资产设备购置情况,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信息产业、财政部门审查后,一并报市财政局核批,剩余的项目资金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继续安排用于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除全部追缴拨付资金外,今后三年内将同时取消享受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
3.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