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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2018-06-25 17:23   作者: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二〇〇〇年八月十日制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第二次修订,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三次修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第四次修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五次修订

二〇二月二十日第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简称为‘浙软协’。本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ZSI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由浙江省境内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经济组织为实现共同意愿而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省内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部门和单位间的联系,促进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研发、应用、服务、管理的健康快速发展,推动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为浙江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委员会。本会接受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以及行业内部的交流合作,促进软件企业与风险资金的结合,促进软件企业之间的合作,推动软件外包和服务,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进入国际软件市场。

(二)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三)进行产业咨询评估,开展投融资服务,促进银企合作,提升产业环境。

(四)组织本行业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国际展览会,并组织技术交流。

(五)总结交流软件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宣传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六)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开展职称评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人才管理工作,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七)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权益。

(九)宣传贯彻政府的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十)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一)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十二)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产品价格调整意见。

(十三)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专业技术标准或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十四)受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指导,开展软件企业及其软件产品的评估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评估等工作。

(十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十六)完成政府业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具有一定影响或具有一定基础。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充分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及服务优惠;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活动,参与本会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必要时向本会反映情况,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未经许可,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采用登记制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请顾问、名誉理事长和专家委员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根据实际需要授权秘书处处理相关事务;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副理事长联席会。副理事长联席会主要职责是:推选理事长候选人;加强协会日常工作的领导;研究讨论行业发展及协会的重大事项;发挥企业家在协会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业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理事会授权的相关事务和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长。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必要时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均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无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投入人对投入本会的资产不保留和享有任何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会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除清算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月二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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