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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公约

2015-01-16 14:04   作者: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提高浙江省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管理,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浙江省软件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浙江省软件行业市场发展需要及现实情况,经公约成员单位协商一致,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公约成员在从事软件研发、生产、销售等活动中有关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协会,是指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本公约所称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协会会员单位及自愿参加本公约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本公约由协会监督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监督、检查公约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对公约成员单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提交的文档、资料等进行存档;

3、受理和处理公约成员单位对他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4、协助被侵权的公约成员单位,采取相关法律救济措施和其他保护措施;

5、监督公约成员单位知识产权纠纷判决/裁定、仲裁、调解、和解结果的执行,对侵权公约成员单位采取适当的行业内惩罚措施,包括通报、警告、停止会籍、开除会籍等;

6、对外发布与知识产权保护与纠纷相关的公告、消息和报道;

7、为公约成员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相关协助。

第四条:协会设立“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授权履行上述职责。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不能处理的事务,应提交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二章 行规行约

第五条:公约成员单位的权利:

1、享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咨询、培训、请求保护、投诉、举报、协助维权、要求采取惩罚措施、发布相关公告和报道等权利;

2、享有项目申报、评优评奖、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以及行业地位等被优先推荐的权利;

3、享有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

第六条:公约成员单位的义务

1、尊重他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协会打击侵权行为和盗版活动。

2、抵制抄袭、盗版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尊重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将他人已经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恶意申请专利及著作权,并利用本公约的有关条款反制对方。

3、建立和完善本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议公约成员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并实施以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一)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其任职资格和条件,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档案,并进行日常维护;(三)根据需要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属变更、放弃的管理;

(五)视企业自身情况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级管理;

(六)其他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措施。

4、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建议公约成员根据本企业实际,实行以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一)通过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等方式对员工进行管理,约定知识产权权属、保秘条款;明确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人享有的权利和请求救济的途径;必要时制定竞业限制条款。

(二)通过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声明,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人享有的权利以及请求救济的途径等内容,防范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对于新入职员工,进行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以及针对新员工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培训,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增强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对于离职员工,要求交还工作期间的文档、资料,清除保密内容,可签署离职保密承诺或竞业限制承诺,防止公司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相关信息的泄露。

(五)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时,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遵守该人员与原单位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该人员所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5、当公约成员单位发起投诉、举报,如遇证据不足的情况,经协会初审同意并发函通知被诉公约成员单位时,被诉公约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会进行调查。

6、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七条: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软件经营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我省软件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开展双边或多边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并合理、合法地借鉴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和成果。软件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的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主动向用户推荐公约成员单位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三章 侵权行为的界定

第八条:公约成员单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规所列举的侵权行为;

2、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知识产权的;

3、将他人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或商业秘密,作为自己的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或商业秘密进行发表或登记的;

4、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完成的知识产权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知识产权发表或者登记的;

5、在他人知识产权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知识产权上的署名的;

6、未经软件知识产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7、由协会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著作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侵权成立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公约成员单位指认其他公约成员单位侵权的,应当向协会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投诉并提供涉嫌侵权的证据,协会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依公约职责或公约成员单位申请对相关侵权投诉进行调查,采取合法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对侵权投诉事项给出初步调查结论并通报相关各方进行调解。相关各方不接受协会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协会将协助被侵权公约成员单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侵权纠纷。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指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二条:鉴定费由指控方先行垫付,待侵权结果认定后由侵权方支付,侵权不成立的,由指控方自行承担。若对侵权结果认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结果执行。

第四章 侵权责任

第十三条:公约成员单位发现其知识产权被侵权的,可以向协会投诉和举报。对于查证属实违反本公约的公约成员单位,协会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可提请协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4、通过公众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

5、若是协会会员单位,可暂停其会员资格;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6、依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协会建议有关部门撤销侵权软件产品的登记证书;

7、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公约成员单位,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软件产品登记资格或软件企业认定资格,通过《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简报》与协会网站公布,号召、组织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并向其他省市及中国软件行业协会通报;

8、支持被侵权公约成员单位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举报;

9、支持被侵权公约成员单位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协会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罚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对会员单位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协会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章 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

第十五条:协会下设的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公约成员单位间的纠纷、公约成员单位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十六条: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成员由协会会员单位或协会秘书处推荐产生,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成立。

第十七条:公约成员单位可向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也可主动介入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公约成员单位之间的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条:协会常务理事会应在需要时听取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对调解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根据调解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具体工作程序为:

1、受理、登记各类调解案件的申请并做好建档工作;

2、对案件进行初审,如确属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下级协会调查、核实)

3、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派调解员居中调解纠纷;

4、本公约成员单位遭受外地企业或非本公约成员单位侵权的,如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以邀请上级协会处理;

5、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6、调解委员会议事规则:

1)根据本公约第十条、第十一条指定或委托鉴定人的,具体鉴定人选需经调解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通过;

2)根据本公约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公约成员单位采取措施的,采用第4567项措施需经调解委员会2/3以上(不含2/3)委员通过;

3)采用其他措施需经调解委员会委员半数(不含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有不符国家法律、法规之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公约自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凡协会成员自动获得浙江省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公约成员资格,接受本公约内容条款之约束。

第二十五条:非协会成员(包括但不限于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等),自愿加入本公约的,另行签署浙江省软件行业知识产权公约成员资格确认书,并接受本公约内容条款之约束。

第二十六条本公约由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修改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公约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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