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1〕22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省级有关单位(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的精神,结合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我们对原《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信委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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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经济结构优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增量调存量”的原则,在整合现有财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项目确定和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二)坚持统筹兼顾,相互协调的原则,在保持专项资金总量和使用方向总体稳定前提下,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坚持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跟踪问效制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四)坚持扶优扶强、全面发展相结合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29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欠发达地区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平衡发展。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市)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五条 扶持重点
坚持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着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着力推进传统优势产业的改造提升,着力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着力推进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的发展,着力推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一)支持自主研发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成果产业化的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促进重点产业的转型升级。
(二)支持企业开展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突破研发的项目,支持企业进行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项目,支持企业信息化示范项目,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支持为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简称产业集群示范区)内企业提供技术创新、设计、信息服务、管理服务等内容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以及产业集群示范区统计监测体系建设项目、产业集群示范区内企业开展产业链协作配套体系建设、商业模式创新和区域国际品牌建设项目。
(四)鼓励企业争创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国家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国际国内品牌,继续扎实推进“品牌大省”建设。
(五)鼓励企业参加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的评选工作,支持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优秀工业设计和参加国内外重大竞赛及举办工业设计论坛等重大活动。
(六)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切块安排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以及产业集群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七)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年度其他重点支持领域或重大项目。
第六条 扶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企业或单位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实际投资额包括企业或单位购买设备、技术、开展技术研发等实际支付的费用。单个项目省财政补助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技术创新项目,综合考虑项目技术研发水平、创新及成果转化程度等因素,再根据项目研发投入的数额分档次给予补助。
(三)对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监测体系、产业协作配套体系、商业模式创新、企业信息化示范和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等项目,按企业或单位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四)对获得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国家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品牌企业(单位)和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称号的企业,根据国家或省相关部门评定的结果及有关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奖补。
(五)对欠发达地区的补助,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工业投资额、工业总产值等因素测算,兼顾近三年省级财政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的份额,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将确定的资金额度预下达到有关市、县(市)财政局及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根据每年年初确定的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计划,由省经信委联合省财政厅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组织开展企业相关项目补助资金的申报。
(二)各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共同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欠发达地区满足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可同时进行申报,不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额度。
(三)省级有关企业或单位申报的项目,由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属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
(四)预下达欠发达地区的资金额度,由相关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组织上报拟支持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材料,并分别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五)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一个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国家和省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安排。
第八条 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需提供的资料
(一)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随申报通知另发)。
(二)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项目所应用或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等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四)入选参与绩效评价机构库或经政府采购中标的具备财政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或企业设备、技术等实际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按申报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项目审核
(一)对于申报的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的意见。
(二)对于奖励的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评定结果,由省经信委按照有关文件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意见,分档次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经审核确定的补助及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财政隶属关系下达补助及奖励资金,并由当地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欠发达地区根据因素法下达的资金额度编报的项目,经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下达项目审核意见后,由相关市、县(市)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三)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
省级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的管理费用支出,按不超过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总额3‰的比例,按实在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进度和投资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补助资金。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
(一)省经信委应根据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建立健全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度对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为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下一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09〕60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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