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浙国税流〔2007〕1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可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无法划分的,以其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为计算依据;组合式及系统集成项目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无法划分的,仍按《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83号)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文发布之前,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在核算上已符合规定要求的,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有关税款及时退还给纳税人。
三、软件产品具体类别以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发放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类别为准。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抄送: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