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经信软件〔2011〕764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所、省软件行业协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执行,决定依据软件产品的技术特征和销售形态,对登记软件产品进行类别界定。现将《浙江省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起,浙江省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按本办法执行。
二、各地经信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国税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及时通知企业做好原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自查和梳理,特别是对原有软件产品证书类别界定为系统集成软件和组合软件的产品登记证书应及时提出申请,按本办法要求重新进行软件产品类别界定。
三、委托浙江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所承担软件产品类别界定工作,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机构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要加强服务,及时做好对原有软件产品类别界定和换证工作,并不得收取费用。对原登记的软件产品重新进行类别界定时企业只需提供软件产品类别界定申请表、原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和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报告。
四、有关联系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省经信委软件处,祝健,王伟平,87056456,87050806。
省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所(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机构)宣以广,潘小明,81029688,81029689,81029650,81029606。
省软件行业协会(软件产品登记机构)杨岚,87672633。
附件:1.浙江省软件产品类别界定暂行办法
2.浙江省软件产品类别界定申请表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