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信局、人力社保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0〕36号)和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专业范围:机电制造、信息技术、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6个专业,以及暂不具备设置正高级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专业,评审专业范围详见附件1。
2.申报对象:本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现职从事工程技术、工程技术管理工作,且满足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在浙的部属企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委托,也可以在我省申报。
二、申报评审时间
2020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在2021年4月进行,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各地市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9日。为保证工作进度,请各单位在截止时间之前上传和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机电制造、信息技术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19〕144 号)执行,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四个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能源、材料、轻纺、石油和化学工程等四个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20〕166 号)执行,具体可登陆以下网址查询(http://jxt.zj.gov.cn/)。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三)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精神,自2018年起,继续教育学习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备条件。申报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考虑到疫情影响,本次评审申报人员参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网络课件学习,按照课件标定的学时数进行认定,不受每年度最多登记36学时的限制,其他继续教育途径学时认定办法仍按照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文件执行。申报人员需在“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http://jxjy.jxt.zj.gov.cn/iext/zgProject/index.jsp)登记,申报时上传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出具的年度学时证明。
四、申报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http://zcps.rlsbt.zj.gov.cn)在线申报(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页下载)。申报对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专业工作年限均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材料需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委会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在省经信厅网站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二)申报材料按个人申报、单位审核、逐级报送的原则逐级审核推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应在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后,从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中导出,一式三份报送纸质版本,其他材料均从网上报送。个人申报材料由市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省直单位申报材料需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报送至省经信厅。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经市经信局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报送至省经信厅。
(三)申报人员用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用人单位(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要认真审核业绩档案,确保信息无误。
(四)在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照片、论文等信息可在系统中自动提取。2001年以前毕业及不能自动提取学历学位信息的,需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如近三年内有在外省缴纳社保或无法提取社保缴纳信息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五)申报材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申报人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需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通过举荐申报、转评、兼评及评委会认为有必要参加面试答辩的其他申报对象,需参加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七)评审结束后,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公布评审结果,并发放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高校委托评审人员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高校在空缺岗位内择优推荐,评审通过人员由高评委出具证明,不发文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由其所在院校自主聘任。
(八)事业单位实行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各事业单位应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拟聘岗位数及岗位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价标准和具体岗位任职条件,向单位申报竞聘,并作出竞聘履职承诺。单位要结合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竞聘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履职承诺,经集体研究,由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申报人员须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
五、法律责任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省经信厅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职称评审材料提交、审核、缴费、电子证书下载等业务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系统”中办理。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年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二) 申报人员在用人单位审核完成、地市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系统提示完成评审推荐费用在线支付。
联系电话:石润润 0571-88228292、黄犇 0571- 8822829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