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技术开发、应用电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已列入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除外。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该办法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中评委研究制定。
(一)技术开发
从事信息产品的设计、开发、实施、评测、维护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应用电子
从事电子、计算机与通信等领域元器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造、测试、维护、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信息安全
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人员;信息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系统集成
通过结构化技术,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数据源、子系统、管理和用户终端等集成到统一的系统的技术研发、运维和管理、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信息技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维护信息安全,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积极为我省信息技术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六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二)主持过一个以上(含一个)相关专业领域项目、或产品、或维护工作。按本条件所附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的。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并取得不少于90学时。
第七条 直接申报条件
凡在信息技术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在国家级创新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一个平台主要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3人),或在省级重点技术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一个平台主要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2人)。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五名获奖人员。
(三)国际标准主导制定者。
(四)在著名高校担任兼职教授。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建立信息技术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息技术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2.信息技术类各专业资质证书清单
3.信息技术类各专业项目、产品、维护等级分类表
4.信息技术类各专业企业等级分类表
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