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使用协会管理平台,请 登录 | 注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3号)

2018-08-03 15:07   作者: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

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技术开发、应用电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专业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已列入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除外。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参照该办法实施,具体评价标准和程序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相关中评委研究制定。

(一)技术开发

从事信息产品的设计、开发、实施、评测、维护和服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应用电子

从事电子、计算机与通信等领域元器件、部件、整机的设计、开发、制造、测试、维护、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三)信息安全

从事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维护人员;信息安全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系统集成

通过结构化技术,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数据源、子系统、管理和用户终端等集成到统一的系统的技术研发、运维和管理、工程实施和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信息技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诚信执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维护信息安全,不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积极为我省信息技术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六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

(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78号)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的。

(二)主持过一个以上(含一个)相关专业领域项目、或产品、或维护工作。按本条件所附评价标准,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以上的。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申报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并取得不少于90学时。

第七条  直接申报条件

凡在信息技术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评委会评审通过,可直接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

(一)在国家级创新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一个平台主要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3人),或在省级重点技术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一个平台主要负责人最多不得超过2人)。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五名获奖人员。

(三)国际标准主导制定者。

(四)在著名高校担任兼职教授。

第三章  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建立信息技术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九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面试答辩、论文盲审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同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息技术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2.信息技术类各专业资质证书清单

      3.信息技术类各专业项目、产品、维护等级分类表

      4.信息技术类各专业企业等级分类表

附件1: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技术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93号.pdf

 

*版权所有,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浙江省软件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