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办法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等理由。同时,办法指出7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