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件产品的总则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登记要求、评估机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软件产品的评估及监督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11457 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即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1457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等。
所有权归属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中国公民的软件产品。
所有权归属在国外注册登记的单位和外国公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4 总则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a)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b)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c)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d) 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的;
e)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5 软件产品要求
5.1.1 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5.1.2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评估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5.1.3 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5.2.1 软件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应符合GB/T 8567。
5.2.2 软件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GB/T 25000.51。
5.3.1 软件产品实行自愿评估登记。
5.3.2 国产软件产品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a)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 软件产品样品载体;
d)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e)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f)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5.3.3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软件。
5.3.4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a)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b)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 软件产品样品载体;
d)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e)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f)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5.3.5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软件产品评估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第三方机构按5.3.2和5.3.4中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软件产品核发软件产品评估登记号和软件产品证书,软件产品评估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5.3.6 软件产品的测试应由具备资质(如CNAS资质)的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执行。
5.4软件产品命名
5.4.1 软件产品名称由以下三个部份组成:
a)企业品牌,企业品牌可以是企业的‘商号’,或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商标’号,使用商标的须提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b)软件产品的用途和功能;
c)版本号。
5.4.2 软件产品名称应以“软件”或“系统”结尾。
6 评估机构要求
软件产品评估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a) 省、计划单列市的软件行业协会;
b) 建立了网上受理的评估系统;
c) 建立了规范化的评估流程;
d) 建立了评估专家库;
e) 具有专门的办事部门和人员。
7 监督要求
软件产品评估工作应满足以下监督要求:
软件产品的评估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已评估的软件产品有违反本标准的,应撤销该软件的评估登记号、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布。
软件产品评估规范(ZRB002-2015).doc(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