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浙江省地税局、浙江省发改委和浙江省经信委联合印发《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6]9号),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享受财税[2012]27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备案资料;省国地税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整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名单,提交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应按照财税[2016]49号文的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全文:http://www.zjjxw.gov.cn/cszc/ljc/tzgg/wjtz/2016/06/07/2016060700085.shtml